4月21日,从南宁市财政局传来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400元/人·年。
为保障南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和民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36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15元。各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300元/人·年提高到24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87元。南宁市也要求各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标准。
各城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20元;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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