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下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南宁市公布了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400元/月,农村居民标准2400元/年,折合为200元/月,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为了适应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需要,南宁市建立起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3年,市政府以承办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形式,研究部署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市民政局科学测算了提标后人员的增减和资金预算,市财政积极筹集财政资金630万元用于低保对象补助资金发放。4月下旬,市政府正式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从36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21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300元/人·年提高到24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87元,农村低保各档次补助标准相应调整为: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20元;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65元。同时规定,六县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县依照科学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南宁市是自治区确立低保科学测算办法以后第一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城市,此次动态调整,非常切实确保首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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