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督抽测不得收费
《规定》: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要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开展环保监督抽测,主要包括机动车停放地抽测和道路抽测。城市环保部门可以采用遥感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来抽测。环保监督抽测不得收费。环保检验中,发现同一车型中排放超标车辆数量超过10辆且超标比例高于5%的,城市环保部门要填写《排放超标集中车型报告表》,并向环保部报告,该表将作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解读:《规定》对各地环保部门提出了不少硬性指标要求,以确保汽车尾气达标排放。其中包括开展环保监督检测,以及对列入国家环保达标的车型进行后督查。尤其是要求某一车型的车辆在出厂时要达到国家的相应环保排放标准,如果该车型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一定比例的排气污染物检验超标,且超标比例相对较高时,该车型的生产企业将被进行环保一致性核查,将从源头上督促生产企业从生产环节进行整改。
此外,为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规定》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50%;城市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此类机构间的比对实验。
南宁仍需做准备工作
《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解读:就南宁市而言,虽然此前去过别的城市进行调研考察,也大致了解如何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工作,但毕竟没有经验。《规定》的出台对南宁市下一步规范开展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由于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相关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收费标准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全区各地目前还无法对在用车开展定期环保检验工作。因此,南宁市目前只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充分准备和一些前期的基础性工作。
[名词解释 ]
轻型汽油车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主要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公斤的M1、M2和N1类车辆,具体分为两类:第一类轻型汽油车为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公斤的M1类车;第二类轻型汽油车为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一切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在2500~3500公斤的小货车、7座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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