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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出台条例要求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时间: 2013-05-24 | 文章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开开心心地搬进新房子,才发现家附近没有学校、医院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造成孩子上学难等一系列的不便。南宁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片区新居民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上述所描述的现象是很多市民遇到的问题。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了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与住宅“三同步”

近年来,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在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欠缺和滞后已经影响到购房业主利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其应配套的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

小区配套设施哪些是必须要建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前,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违约责任。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对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建设期限、建设时序、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

承诺书成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配套设施不仅必须要建,同时也要按照审定的方案要求建设。那怎样对开发商进行约束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配套设施建好后什么时候移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配套设施核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核验,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予以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后3个月内,将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其用地资料等有关文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单位,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将受处罚

如果开发商不遵守怎么办?对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承诺书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由有关部门专项安排统筹建设,并处应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且最低不少于十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本市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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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都包括哪些?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环卫、通信、绿化、消防、无障碍、公共照明以及公共停车场(库)等设施。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等配套教育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以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社区警务室、社区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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