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近日出台方案,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同时对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和租赁。
日前出台的《南宁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个人住房贷款、按上年末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规定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3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项目贷款。
《方案》的项目贷款的投向进行了严格规定,定向用于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严谨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项目建设。其中,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项目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