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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举全市之力打好“美丽保卫战”
时间: 2013-06-20 | 文章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昨日,市委书记余远辉主持召开南宁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系列方案及相关文件。

会议结合南宁市实际,就“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系列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对进一步完善总体方案和系列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系列方案及相关文件明确提出了这次大行动的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

余远辉在会上就做好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提出明确要求:一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铁的决心和纪律,打赢这场战役。二要切实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位、到人。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广大干部带头遵守法规。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坚决打击各种不文明行为。要实行严管重罚,落实严格问责制度。三要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到这次大行动中来。通过舆论宣传,汇集全民智慧,集中大家力量,形成我市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合力。四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取得决定性胜利。各部门要组织充分力量,及时检查指导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各项工作,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周红波、谢寿堂、岑可成等市四家班子领导出席会议。

南宁举全市之力打好“美丽保卫战”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吴福大)昨日,南宁市召开“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新闻通气会,向各级新闻媒体介绍“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希望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注入正能量。

据悉,近一个多月来,南宁市组成了专门领导小组,广泛征求了市民的意见,广泛学习借鉴了国内外其他发达城市的做法,制定了开展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的实施方案,并结合以往的法律、法规,完善了6个对各种乱象实施处罚的文件。同时,以发公开信的形式,希望广大市民参与到这项活动中来。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南宁市开展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市委书记余远辉在会上说,南宁市开展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目的是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不仅是市委、市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广大市民愿望所在、期盼所在。南宁市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民心工程,必将得到广大市民的坚决拥护和大力支持。

余远辉说,这是一场关系到南宁形象的保卫战,是市民优美生活环境的保卫战,更是美丽南宁的保卫战。市委、市政府决心已定,将以铁的决心、铁的纪律、铁的作风,举全市之力推进,打赢这场战役。

余远辉说,中直、区直媒体和市级媒体是首府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的重要力量。希望新闻媒体继续发挥好“千里眼” “顺风耳” 作用,广泛收集市民反映的各种问题、建议和意见,及时曝光不文明现象及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作风等问题;发挥好“铁齿铜牙”作用,做好舆论监督,对不文明的现象进行揭露,对好的做法进行宣传倡导,广泛组织开展“文明、礼让”等问题的社会大讨论,引领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源源不断地注入正能量。

南宁市公安局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南公通〔2013〕298号

 

为了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顺应广大市民群众对出行畅通便捷、安全有序的热切期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从严管理,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闯红灯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6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对行人处10元罚款。

(二)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越过停止线在路口内等候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记2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行人不在行人候灯驻留区等候的,处10元罚款。

二、严厉查处逆向行驶行为

(三)逆向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车行为

(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离现场,并处150元罚款;对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标志的路段实施前述违法行为的,拖离现场,处100元罚款,记3分。

(五)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严厉查处机动车加塞、穿插行驶行为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以及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100元罚款,记2分。

五、严厉查处占道通行行为

(七)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随意变更车道的,处100元罚款。

(八)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九)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六、严厉查处未按限制通行规定通行行为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

(十二)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

(十三)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七、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横穿马路行为

(十四)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五)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或者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10元罚款。

八、严厉查处不避让或者超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行为

(十六)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十七)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150元罚款,记3分。

(十八)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十九)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九、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行为

(二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先行撤离现场条件而不及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十、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对依法应当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但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可以免于罚款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包括:

(一)行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制止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1小时;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1小时并协助交通警察劝阻、制止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1小时;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培训3小时。

十一、对机动车有5次以上(含5次)本市交通违法行为未经处理记录,当事人经告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核查车辆信息,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可以扣留该机动车。

十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拖移车辆,除拖移人员违规操作及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依法应当予以补偿外,其他后果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十四、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将违法行为人姓名、违法事实、车牌号码、车辆所在单位名称等事项予以曝光;属于公务用车的,同时抄告车辆所在单位纪检机构。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容环境卫生的通告

南府字〔2013〕4号

 

为了营造和维护整洁干净、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整治垃圾乱扔等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随地便溺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2万元罚款。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内向外抛撒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六)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00元罚款。

(七)运载散体(流体)物质泄漏(遗撒)污染道路的,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2000元罚款。

(八)施工场地的废水(泥浆)流出场外污染道路的,责令清理道路污染物,处2000元罚款。

(九)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责令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拒不清除的,处50元罚款;携犬进入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的,责令其改正,处500元罚款;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免疫养犬的,没收犬只,对单位的并处每只3000元罚款,对个人的并处每只2000元罚款。

二、严厉整治摊点乱摆等行为

(十)在城市主干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的,或者利用机动车占道销售商品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其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含用于占道销售的车辆)。

(十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或者临街店铺经营者跨门槛(窗)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并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

(十二)经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十三)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十四)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十五)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三、严厉整治广告乱贴等行为

(十六)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喷涂的,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按每处处500元罚款;对指使、他人违反规定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十七)不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十八)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的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散发小广告等宣传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宣传品内容含有兜售假证、假票、假货或者非法行医、非法招工的,由公安、工商、税务、卫生、人社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严厉整治道路乱占乱挖等行为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或者拦截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的,对施工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依法应当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但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他人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达到2小时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达到1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六、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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