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优质优价:“211工程”院校学费上浮需在许可范围内
《通知》规定,对不同层次办学水平的高校实行优质优价。
经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特色优质专业,可在上述最高限额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平均不超过20%,特色优质专业不超过全区普通高校专业总数的20%。对列入国家“211工程”的院校,学费标准可上浮平均不超过30%;对设有博士点的院校,学费标准可上浮平均不超过20%。
《通知》要求各专业的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由各高校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后执行。需要超过上述“优质优价”标准的,须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人性化过渡:新生新标准 老生老标准
《通知》指出普通高校学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此次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即按照此前报道,此次调整后学费收费标准新方案若通过,将在2013年秋季及其以后新入学的普通本科生和普通专科生中实施;2012年及以前入学的所有学生,以及2013年以后入学的中外合作办学各类专业学生、民办的本科生(“三本”学生)、高职生,仍按原学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属于本次学费调整的实施范围。
《通知》还要求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高校要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学费提高而辍学,维护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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