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卖烟给未成年人处罚是否太轻
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对“回收香烟”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售烟的行为,也未规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针对法律的空白,这次修订,明确规定通过回收的方式将香烟二次售出的行为属违法。针对社会上一些违法分子收购卷烟进行高价炒作和批发倒卖的行为,增加了惩处条款。除要求收购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可处以“其购进的烟草制品货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这次修订拟明确,通过网络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货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为假冒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或者走私的、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最高可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修订,另一条拟新增的规定引人注意——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内明确展示未成年人禁售卷烟标志。对未在经营场所摆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售卷烟标志或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50元以下的处罚太低,能有什么震慑作用?”、“除非安装摄像镜头,否则卖烟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抓不了现行”……南国早报记者采访中,不少市民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针对此,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睿认为,在修订法规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快出台相关细则,比如采取出示身份证购烟、鼓励群众举报、查实后加大处罚力度以及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入手,主动执法,循序渐进地推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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