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最高罚5万、不放“禁售牌”可罚50元……日前,广西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一些新的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加以预防和惩处,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申请问题进行了明确。
知假售假最高罚5万
在网络经营十分火爆的今天,《意见稿》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等形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惩处条款。
《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通过信息网络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货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及走私的、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而为其生产、运输、储存、投递、销售等行为提供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种情形不能“续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不足10个工作日申请的,可以不予受理。
有固定经营场所被拆迁或者持证人失去对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者因改变经营范围而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证范围内的;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等9种情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出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买卖、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3年内不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放“禁售牌”可罚50元
从事烟草零售的,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意见稿》规定,只能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注明的经营地址开展卷烟零售业务。在经营地址以外的地方出售香烟,将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内明确展示未成年人禁售卷烟标志。
在经营场所不摆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售卷烟标志,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