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在整顿党员干部作风问题上再出重拳。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员干部职工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等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通知》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有哪些约束?对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如何处理?有哪些具体措施?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同志。
九条“禁令”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戴“金箍”
问:《通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哪些具体的约束和要求?
答: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通知》针对具体情况,用九条“禁令”禁止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或变向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戴“金箍”。
(一)严禁直接参与组织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禁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建设其他设施;严禁以本人及其亲属或假借他人名义,违法违规在集体土地上用地或建设;严禁在已确定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区域内,突击搭建违法建(构)筑物和建设其他设施以骗取补偿款。
(二)严禁间接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禁以入股、合作或借款等形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禁纵容、庇护、放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三)严禁违法出租、转让土地、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土地交易;严禁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有线电视、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便利条件。
(四)严禁以伪造、变造欺骗手段办理违建房屋、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证明、拆迁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骗取补偿款。
(五)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房屋和土地等权属登记或确权;严禁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严禁违反规定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严禁违反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给予补偿。
(六)严禁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公务活动。
(七)严禁非法购买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和租用违法建设的房屋居住或进行经营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出面说情、插手干预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充当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保护伞”。
(九)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财物和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
在自查自纠期限内自行纠正的可免予或从轻处理
问:《通知》对主动认识错误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有没有宽大处理的措施?
答:《通知》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出了自查自纠的要求。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走过场。《通知》鼓励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主动认错,及时纠错。如主动于2013年9月30日前自行纠正,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可以免予或从轻处理。
对顶风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绝不姑息
问:《通知》对拒不进行自查自纠一意孤行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有何处罚措施?
答:《通知》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力度,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拒不进行自查自纠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南宁市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非南宁市管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设立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
问:关于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群众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举报?
答:市纪委、监察局欢迎群众对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可以拨打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261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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