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10月1日实施。《条例》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跑马圈河”、倒卖资源等现象进行规范。
在广西一些地方,曾出现过抢占和倒卖水能资源的现象,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水电站的开发利用项目后不及时开发利用,造成水能资源浪费。一些单位或个人取得水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后未作开发,就进行倒卖获利,造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的混乱。《条例》规定,经审查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应当在3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3年内未开工的或者开工后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自行失效。还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的,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