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 拟规定公共服务单位不得向违法建筑提供服务
违法建筑将被断水断电
8月12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建议的市民可以通过发邮件的形式,送出自己的“金点子”。
该《条例》明确了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方面的职责、查处违法建设的方式方法等,正式施行后,南宁在违法建设的查处上将有法可依。
明确职责
防止查处时互相推诿
南宁市目前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一般采取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为了防止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的互相推诿,《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比如,建设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对不履行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许可申请。
另外,对于查处违建的工作人员来说,遇到暴力抗法是执法中的一大麻烦。《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等严重破坏治安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刑事伤害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对查处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或者线索,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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