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
违法建筑只能黑灯瞎火
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违法者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条例》施行后,将对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有专门的查处规定。
《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在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共服务单位停止向当事人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服务。
据介绍,公共服务单位指的是供水、供电、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也就是说,对无合法手续的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公共服务单位将不予供水、供电,不予提供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
此外,若违反规定,供水、供电、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相关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财物处理
当事人据签清单可由见证人代签
若在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的,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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