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在清单上注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情况,及时将物品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在强制拆除现场不领取相关财物的,相关财物由强制拆除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保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物品清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相关物品。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温馨提示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1.信函邮寄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凤翔路1号,邮政编码:530028);
2.电子邮件发至:nnrdfzw@163.com。
欢迎在来信来函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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