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建筑
在历史街区内不能随便拆
《条例》:历史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关的;(四)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说法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兆丰谈到,由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仅对历史建筑进行了定义,但是对历史建筑的年限未予明确。考虑到各地立法多是根据本地实际对历史建筑的建成年限作出规定,而南宁市在第三次文物普查过程中,已经将具有一定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且建成年限在40年以上的许多建(构)筑物如邕江大桥、广西体育场、邕江宾馆等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因此《条例》规定其建成年限为30年以上。
核心建筑物
区分情况分类保护
《条例》:对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说法
根据规定,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街区内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围合区域内毗邻骑楼街区的建筑的高度、色彩、风格不得破坏骑楼街区原有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
另外,历史街区内街道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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