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孤儿的基本权益,确保全县孤儿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今年以来,县财政局积极落实资金,确保按标准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严格资金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生活费发放表,经认真审核后,按照月发放标准,每月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规范孤儿动态管理。财政会同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止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发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利用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县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将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截至6月29日,已累计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19.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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