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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了解到,新修订的《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对1999年颁布施行的《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充实了“门前三包”的要求和标准等,并在处罚方面首次提出,责任人逾期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处2000元罚款。
物业出租
出租人须督促承租人履行责任
“门前三包”责任人的确定,是“门前三包”责任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的关键。
为明确责任,《办法》将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停车场的经营者、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确定为“门前三包”责任人。此外,《办法》还规定,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将地块、建(构)筑物出租的,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且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通过扩大责任人范围,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南宁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清扫责任区;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的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包”区域
临街门口及两侧各30米内要负责
《办法》对“门前三包”责任区重新进行了科学划定,分别界定为: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的建(构)筑物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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