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不久,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丈夫李某性格偏激,意见稍有不合就对其侮辱、打骂,在其怀孕期间越演越烈,不仅家暴于自己还侮辱亲友。无奈之下,遂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请求法院禁止李某再行施暴。
今年8月26日,西乡塘区法院受理张女士诉丈夫李某的离婚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经过核实张女士提供的派出所接警记录等证据,认为张女士提出的人身保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9月24日向李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李先生威胁、殴打张某,如有违反,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将该份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张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请相关单位协助监督、取证。
据了解,这份“人身保护令”是西乡塘法院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所发出的第一份涉及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书。它的特点在于,将防治和惩处家庭暴力有机结合,不仅注重事后惩罚施暴者,而且注重事前保护受害者,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