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小区车位租赁费不合理的现象,近日南宁市出台规定,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停车位的收费,按月收取车位租赁费的,最高不超350元/月。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此外,南宁市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收取车辆停车服务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地临时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不得收取车辆停车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