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出租屋的消防义务
目前,南宁市有不少出租屋,对于这类房屋目前的消防现状,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评价:“消防法律责任模糊不清,不利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践中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
对于这种现状,《条例》明确了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和出租人、委托人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强调作为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对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担责任,建筑物和场所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而双方的内部责任分担,可以通过协议来明确。
明确禁止燃放孔明灯
近年来,南宁市兴起燃放孔明灯,但孔明灯这类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其飘移的方向是不可控的,而南宁市室内高层建筑较多,一旦坠落到高层建筑酿成火宅,后果将极其严重。因此,《条例》规定,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危及消防安全的空中飘移物。
若范围规定,在南宁市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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