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依据女方申请对案件中丈夫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其威胁、殴打妻子。这是南宁市法院依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首次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事人发出的“人身保护令”。
张某新婚不久,发现丈夫李某性格偏激,意见稍有不合就对其侮辱、打骂,在其怀孕期间愈演愈烈,不仅家暴于自己还侮辱亲友。无奈之下,张某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请求法院禁止李某再施暴。
今年8月26日,西乡塘区法院受理张某诉李某的离婚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经过核实张某提供的派出所接警记录等证据,认为张某提出的人身保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9月24日向李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李某威胁、殴打张某,如有违反,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将该份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张某居住地的派出所,请相关单位协助监督、取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即法院向施暴者发出“人身保护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