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埋单;燃气“分量”不足可复检;每年义务为用户入户安检两次……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加强和完善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更好地规范燃气管理行为。
关键词1
初装费用
建设单位承担购房者无须支付
“我3月份在江南区买了一套房,交了近3000元燃气初装费。”市民黄先生说起数月前交的燃气初装费就有些“心疼”。那么,管道燃气初装费究竟该由谁埋单呢?
对于这一问题,《条例》规定,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及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市政燃气管线衔接技术方案。这意味着,今后购房者将不再需要支付管道燃气初装费。
【处理】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关键词2
计量装置
认为燃气“分量”不足可复检
近年来,随着管道燃气用户的增加,因燃气计量装置产生的用户投诉日益增多。为此,《条例》明确,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表基表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
【处理】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关键词3
燃气充装
以次充好不达标最高罚10万元
“以次充好”是一些不良商家常用的伎俩。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或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给其带来生命危险。因此,《条例》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应当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不得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不得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处理】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的燃气钢瓶里混装不同种类燃气或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4
用气安全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需有资质
近几年南宁市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中,有多起属于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事故。为了保证用户使用安全的燃气燃烧器具,《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并公布燃气经营、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提供入户免费检查服务,每年至少两次,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处理】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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