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2月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燃气企业每年至少2 次入户免费安检
提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对燃气表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检测
核心提示
10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了解到,新修改的《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批准,《条例》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后,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另外,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提供入户免费检查服务,每年至少2次。
初装费今年6月已经取消
在今年6月1日后购房的市民可能已经发现,从今年6月1日起,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政策文件,已经明文取消燃气初装费。
根据相关要求,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新建小区房屋的购房用户,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和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向其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也不需交纳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这是因为新建设小区住房,其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住房建设单位向燃气公司交纳,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购房户收取。
针对这项规定,《条例》中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条例》提出,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
入户检查
不配合或被停供气
随着燃气用户量的增加,对于燃气使用的安全要求也应该随之越来越严格。
对此《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提供入户免费检查服务,每年至少2次,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用户拒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因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用气合同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
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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