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治区工商局出台《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意见》,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审批事项,优化服务、促进创业创新。
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
对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使用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对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或商标。
网络市场主体可以使用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区外公司在广西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申请使用“广西分公司”,不受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登记机关限制。
放宽住所证明的限制
公司企业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因故无法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拟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人出具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以及商场、宾馆、酒店的租赁协议、园区管委会的证明均可以作为注册场地的证明文件。
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
对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依据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核定经营范围。支持重点项目的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当地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核发限定有效期、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或管理”的营业执照。
放宽企业登记手续和程序
严格首办责任制,实行“一审一核”或“审核合一”制度,对企业登记简易事项,由经办人一人审查、受理、核准。其他登记事项,由经办人审查受理后,提交领导核准。全面规范窗口服务行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网络服务,对年检实行全预约服务和县域通办,对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当场办结。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
允许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广西设立合伙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在广西以合资、合作、独资和合伙形式投资设立企业。
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将自治区本级登记的异地内资企业,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工商局登记机关登记。除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和“集团”有限公司,改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工商局登记管辖。允许设区的市工商局授权县级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直冠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下放企业登记权限
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验,非登记事项的备案委托下放给基层工商部门。允许有条件的工商局授权工商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