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性活动者,有可能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电动车不上牌就上路行驶,将被处以20元罚款;此外,个人违法信息还有可能与个人诚信档案联系起来……昨日,南宁交警召开征求意见会,就《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公开征集意见。
【电动车篇】不上牌进入市区道路行驶要受罚
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车管部门了解到,截至11月21日,南宁市电动车登记上牌数量约51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就有50多万辆。根据之前官方公布的数据,南宁市电动车的保有量为80多万辆。也就是说,目前南宁市的电动车登记上牌数量已经超过半数。但从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来看,挂牌行驶的电动车远远低于该比例。
为了规范对电动车的管理,《意见稿》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在本市道路行驶的,罚款20元。另外,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以及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摩托车,不得在本市区道路行驶。
交警特别提醒,还没有登记上牌的电动车车主,赶紧去给自己的电动车登记上牌吧;已经上牌的车主,也请按规定安装好车牌再上路。
【行人篇】个人违法信息或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
目前,在南宁市的大街小巷及各个路口,行人闯红灯现象每天都在上演,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也随处可见。
对此,《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行为人的交通安全信息进行登记,对交通行为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处理、累积记分等情况进行记录后,交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个人诚信体系管理机构,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及单位提供交通行为人的交通安全信息。
个人诚信体系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交通安全信息。
就此,参加征求意见会议的某学校一位负责人提出,他同意交通行为人有交通违法记录后,应与个人诚信挂钩,但如何挂钩,《意见稿》应该规定得更具体一些。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行人在车行道及路口从事乞讨、发放广告、洗车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罚款50元。
【机动车篇】买卖驾照分数一旦查实罚款1000元
昨日,记者走访发现,一些代理车管业务的商家仍然像过去一样,在店内或店外打出帮助驾驶员消除违法记分的广告。而后,记者在个别高校校园里也发现了代办驾照销分的信息,并且价格相对便宜得多。
《意见稿》规定,买卖、盗卖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或者转借、出卖、租赁机动车驾驶证,供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以及办理车辆、驾驶人管理业务的,一旦被查处,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的哥不督促乘客系安全带要被处罚
现在,市民打的不系安全带的情况比比皆是。《意见稿》规定,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未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或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元。
对于《意见稿》中该条规定,与会的南宁市交通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假如出租车司机督促了乘客系安全带,但乘客就是不系,那么出租车司机同样将被罚款50元。而出租车司机为避免受罚,载客前就得先问乘客“愿不愿系安全带”,这样势必会带来新的矛盾。因此,他建议,《意见稿》的这条规定应再细化、修改。
机动车搭载学龄前儿童要备安全座椅
《意见稿》规定,除校车外,机动车搭载未成年人,应遵守以下规定:学龄前儿童乘坐机动车时,应当在机动车后排乘坐安全座椅,没有安全座椅的,应当有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
对此,与会一市民称,前段时间网络上有未成年人独自留在小汽车内酿出悲剧的报道,因此,该《意见稿》还得加上一条,未成年人不允许单独留在小汽车内。
【停车篇】占用或将道路停车泊位改作他用都将受罚
《意见稿》规定,一、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已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处每泊位500元罚款;二、而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相关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对于《意见稿》对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规定,与会一名城管人员提出,如果有人驾驶小汽车在停车泊位上卖东西,见到城管人员到来后立即将所卖物品收入车内,城管人员是否有权扣押物品?他建议《意见稿》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
此外,《意见稿》还对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扣留的车辆受损作出了规定,除因采取不正确方法拖车或保管不善造成机动车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之外,拖移车辆造成的其他损失,由违法人自行承担。对此,有与会人士提出,《意见稿》中的“补偿”应改为“赔偿”更妥当。另外,对一些突出违法的车辆种类,譬如电动车、泥头车等,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并写进《意见稿》中。(下转7版)
【协管篇】交通协管员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
记者在征求意见会上了解到,南宁市目前共有交警850余名,交通协管人员1200余名。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交通协管员都被安排在路口指挥、疏导交通。而在协助民警处理违法车辆过程中,由于其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一些违法市民对他们不够尊重。
《意见稿》规定,交通协管人员可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为执法的交通警察核查驾驶人的驾驶信息和车辆信息;并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证据收集,并提供给交通警察审查等。对此,一名与会人员表示,《意见稿》中关于交通协管员的一些规定值得商榷。比如,既然交通协管员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那么,他们是否有权去核查驾驶人的驾驶信息和车辆信息,以及独自收集证据?因此,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将交通协管员的定位及相关作用明确下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