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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拟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规定 居民有望就近燃放
时间: 2013-11-28 | 文章来源: 当代生活报

南宁拟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规定 居民有望就近燃放

核心提示

 

每年春节期间,都有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导致的火灾及人员炸伤等事故发生。如何才能减少和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近日,南宁市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拟对南宁市禁燃、限燃区域和范围,以及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等予以明确。

禁燃区域

在建工地及高于24米建筑物首次入列

早在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政府就公布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当时,规定全市11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若违反规定在禁燃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禁燃区域,将禁燃场所和区域由11类扩大至13类,规定在建工地,以及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50米范围内,均为禁燃区域和场所。

随着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一些以往不算繁华的地段,现也逐渐热闹起来。而对于大多数市民来说,要在特定时段跑到限燃点燃放烟花爆竹,可能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大多数人都有就近燃放的意愿。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置公共燃放区域,引导市民集中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征求广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指定小区内的集中燃放点。

市民若违反规定,在禁燃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可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文明燃放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扔向行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民要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燃放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在空旷平坦、无障碍的户外场地燃放,除产品有特别说明外,一般不要手持烟花爆竹燃放,点燃烟花爆竹后要立即离开,返回到安全位置观看。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禽畜、国家保护动植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屋顶、阳台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燃放种类

限制区内只允许燃放两类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限制区内,市民只允许燃放两种烟花爆竹。一是D级产品,即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另一种为C级产品,即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此外,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违反规定者,其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经营

临时销售点零售许可期限不超30日

《征求意见稿》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范围和区域也进行了规范,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区域范围也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不含环道道路)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高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

方案二:高速环道以内,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含环道道路,以下简称快速环道)以外区域及江南大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快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此外,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能超过30日。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记者卢盈)

相关链接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12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一、邮寄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xzfg5534621@163.com。

征求意见稿的电子文本可以登录南宁市政府法制网“政府立法”或者“立法动态”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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