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起,南宁市城区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将有望成为路面“管理员”,可对随地吐痰等行为进行罚款。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南宁市实施城市管理委托执法暂行规定》明确,南宁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城区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根据这一规定,今后面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废弃物等影响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街道办事处等被委托机构将可以委托机构的名义,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罚款。
规定明确,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接受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表明身份,出示统一规范的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规定同时明确,罚款将上缴城区财政,一旦发现执法人员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或是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