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叫停餐饮业6项“霸王条款”,记者探访广西情况
禁带酒水等条款不同程度存在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元”、“限包间最低消费”等。此次北京叫停的6种“霸王条款”在广西是否存在?各方对此又有何看法?12月10日,南国早报记者采访了南宁市工商部门以及律师专家
条款一
禁止自带酒水
现状:在东葛路一家餐饮店外的“友情提示”上写着,“本餐厅谢绝自带酒水”。在店内,服务员告诉记者,若要自带酒水,则需支付开瓶服务费20元/支。此外,在金湖路、古城路一些餐厅内,虽未挂出提示牌,但服务员表示,自带酒水要收取开瓶服务费。不过,也有少部分餐饮店表示,消费者可自带酒水,商家不予干涉。
观点:南宁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广西本地的法规对“禁止自带酒水”一项并无具体规定。针对南宁本地情况,“禁止自带酒水”一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仍存争议。
自治区消委会律师志愿者欧阳泽明认为,餐饮店本是提供食品的经营场所,若消费者都自带酒水商家不收取服务费,以此类推,消费者还能自带其他食品,这对于要付出成本的经营场所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在市场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商家要求收取开瓶费是市场行为,只要事先告知消费者,而不是到结账时才索取开瓶服务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并不能算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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