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壮族三月三”放假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8号政府令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壮族三月三”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4月2日至3日(即农历三月初三、初四)放假。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加强对民族节庆重大意义的宣传报道,并组织引导开展相关民间的活动。特别是自治区民委要主动商自治区新闻办、文化厅、体育局、旅游局等部门,把节庆活动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提炼,在自治区主流媒体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要及时制定活动方案,以民间群众、乡村社区为主,充分利用博物馆、文化馆(站、室)以及传统节庆场所等文化资源,创新和打造民族文化品牌,组织好在节日期间的群众活动。自治区体育局要充分利用区内丰富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挖掘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指导各地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竞技活动。自治区旅游局要主动商自治区民委、文化厅、体育局等部门,制定民族文化旅游的相关方案,在节日期间,在全区不同的区域,重点打造多个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推动民族文化旅游业发展。
三、放假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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