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实施半月,咨询人次近千
1月15日,自治区地税局就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一步解读《公告》
符合条件者仍可减免营业税和个税
1月1日起,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正式施行。根据《公告》,全区二手房转让时应纳税款采用核定征收的,不再享受各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调整以来,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接到近千人次来电,对《公告》具体如何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1月15日,就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自治区地税局对《公告》进行进一步解读
案例
满足条件仍可减免营业税和个税
市民黄先生想出售一套家庭普通住房。《公告》实施后,原来满足“购房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条件,可减免营业税、个税的优惠政策是否不再有效?
自治区地税局解答: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税收征管资料、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等情况,《公告》规定了两种税款征收方式:第一种,分税种计算征收。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资料,可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按税法规定应分别计征5%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交易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0.05%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20~60%)等税费。若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仍可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即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对转让“购买满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对转让“购买满5年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纳税人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必须能够提供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售房合同(协议)、购买住房的税务发票或合法有效票据、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个人住房交易纳税申报审批表》;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还需提供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若转让应税房产时,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据,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或者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定房屋原值的,则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率为6.6%,且不再享受单项税种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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