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保留相关发票便于税前扣除
据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强调税务部门应依法严格按二手房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此,自治区地税局结合广西房地产发展的形势和房地产税收的负担情况,并借鉴外省、区、市的做法,按照比一、二线城市相对宽松灵活的原则,制定下发了《公告》。考虑到不同房产类型、持有时间和增值额大小以及租金收入水平等因素,《公告》对个人转让、出租房产有关税收征收方式、减免税优惠等政策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目的在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维护公平,调节收入分配,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行为。
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2014年1月1日以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相关事宜的,均按《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按照分税种计算征收方式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以转让价款减去购入价款、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后的金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而得;而核定征收方式中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1%,是按照全部转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
因此,个人在购买住房时应注意保存好购房发票、装修发票、银行贷款利息证明和转让房产中涉及的各项费用的发票等,这样便于个人在转让该套住房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纳税人,仍可享受相关单项税种优惠:
●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转让“购买满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转让“购买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转让“购买满5年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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