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点已经落实。 记者周家志 摄
细心的市民一定会发现,从昨日开始,在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车站、广场等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内,都张贴了烟花的禁放标志。这标志表明该区域范围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日前,南宁市发布《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在2014年春节期间南宁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禁燃区域以及燃放时间等。
限放区域贴有禁放标志
“看,这就是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标志。”市民朱女士指着小区大门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告知身边的孩子。同样,在金湖广场记者也看到同样的标志。
人口密集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容易造成危险。为此,《通告》明确,禁燃区域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机动车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区、敬老院;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军事设施保护区;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通告》的颁布,得到了众多市民的支持。家住民族大道的覃女士说,以前只是在媒体上公布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但是在这些区域内也没有明显的标志,今年好了,这些禁放标志能时刻提醒市民,不要在这些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简单明了。
限放区内限定燃放时间
对燃放时间,《通告》也有严格规定。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燃放时间规定。南宁市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内,除《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限制燃放区)。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农历除夕(2014年1月30日)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2014年1月31日)凌晨2时;
农历正月初一(2014年1月31日)至初六(2014年2月5日)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农历正月十五(2014年2月14日)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燃放爆竹产生的噪声让许多市民不堪其扰,《通告》明确了燃放的时间,得到了市民的欢迎。家住友爱路的市民黄宁告诉记者,过年他最受不了没完没了的燃放烟花爆竹,尤其是那种冷不丁出现的爆竹声。现在政府不仅规定了禁放区域,还规定了可燃放时间和品种。希望人人都能自觉遵守燃放时间,不要在禁放区域里燃放烟花爆竹,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大监管和处罚的力度。
只能燃放C级、D级产品
往年一到除夕夜,市区便鞭炮声不断,美丽烟花点亮夜空。但今年,市民不能再玩大型的烟花了。
《通告》明确规定,市民在限制燃放区内只能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D级产品:即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C级产品:即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同时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l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记者尹海明 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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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放烟花爆竹减轻空气污染
从1月29日中国气象局首次向社会发布的全国烟花爆竹燃放气象指数来看,广西不太适宜燃放烟花爆竹。根据这个预报显示,在除夕和正月初一当天,广西基本处于不太适宜燃放地区。烟花爆竹燃烧后释放出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气体及粉尘,会对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而且当前南宁的气象条件也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的稀释,专家从环保角度出发,建议市民尽量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2014年新春佳节,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规定,在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燃放时间规定。南宁市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厢竹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除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限制燃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2014年1月30日)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2014年1月31日)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2014年1月31日)至初六(2014年2月5日)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2014年2月14日)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三、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燃放种类和规格的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不得燃放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l.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l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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