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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明确禁烟场所
时间: 2014-02-28 | 文章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控烟纳入健康教育范畴

禁烟场所,任何人有权制止他人吸烟

2月27日,自治区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施行。广西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将控烟与爱国卫生工作相结合,并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

为了使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危害,《办法》明确了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场所,并规定吸烟者在共用的办公室、私人聚会、住宅和其他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主动避开妇女、儿童以及其他不吸烟者。同时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据悉,与征求意见阶段相比,《办法》对控烟的规定比较笼统,记者获悉,这是因为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控烟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由谁来执法的规定存在争议。一直以来,如何确定执法主体也是控烟立法的一个难题,目前在各地出台的控烟法规中,既有多部门执法,也有单部门执法的情况,效果都不是很理想。“但可以肯定的是,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各地根据自身特点都出台了控烟的实施细则。”一名法律界人士介绍,例如南宁正在针对公共场所禁烟这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包括执法主体,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什么权利;有何法律责任等内容。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粮库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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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的控制吸烟场所

(一)商场、书店、餐馆、娱乐场所;

(二)公共汽车站、地铁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和机场的候机区域;

(三)办事大厅、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

(四)企业生产车间、科研场所;

(五)其他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

《办法》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一)托幼机构、福利机构、学校教学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场所、儿童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图书馆(室)、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规划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体育馆以及其他科研、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宾馆、饭店等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工作区域和禁烟的客房;

(四)会议室;

(五)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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