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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15日实施:从“你懂的”到“你该懂的”
时间: 2014-03-14 | 文章来源: 南宁新闻网

买来的衣服不合适,商家却只给换不给退;送给好友的礼物无故“失踪”,快递公司却称“只赔300元”;费尽周折去维权,却被告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面对一个又一个消费“潜规则”,作为“上帝”的我们往往只能一声叹息。

不过,这一情况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以后也许会有所改变。连日来,各级工商部门在我市开展了形式多样、有声有色的新消法宣传,在学校、在街头、在社区、在企业……工作人员结合具体事例,详细解释新消法与老百姓休戚相关的内容,告诉大家“你该懂的”新消法条款。有了新消法“撑腰”,今年的“3·15”注定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开端。

退货到底难不难

“我收到的货与网店上的不一样,差了几个档次,你必须退款给我。”

“亲,这做不到哦,你没注意到我们页面的提示吗?本店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你们这是霸王条款!新消法就要生效了,我要投诉你们!”

“亲,新消法生效了也不能说退就退的!要是你今天买了几千元的黄金首饰,明天黄金就降价了,你要‘无理由退款’,那我们做生意的不是要去喝西北风啊?”

上述对话内容是近期南宁市民黄兰女士与一家网店卖主的聊天记录,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黄兰告诉记者,她在这家网店以不菲的价格购买了一些巧克力,但其收到的明显是价格低廉的“地摊货”。由于商家拒绝退货要求,黄兰已打算投诉该网店。

伴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网购消费投诉也随之大幅增加:2013年,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共接到涉及网购纠纷415起,比2012年增长了188%。网购者的诸多抱怨与不满主要集中在:宣传与实物差距颇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争议突出;物流配送问题频出;信息安全亟待加强。

新消法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却又给商家留下了一个可以操作的“后门”:“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显然,这个“后门”被精明的电商牢牢抓住了:昨日,记者浏览了多家大型网店,发现不少网店仍然规定自己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一家经营代购商品的网店客服告诉记者,他们为消费者代购,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他们代购的商品可能就“砸在手里了”。记者注意到,京东、淘宝、当当等业内领先的电商大都有各自版本的新消法“解释”,并且绝大多数都是针对退货的。不少消费者对这种行为深恶痛绝,称“这就是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业内人士分析称,“7天无理由退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但具体执行起来还需要细化。

“不过,此次新消法对网络商家作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这将有利于堵住法律的‘空子’。”江南区法院民事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该院近年曾经审理过数起卖家与生产厂家相互推诿的案件,当事人几经周折方维权成功。“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位法官认为,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店的责任,减少了“踢皮球”的可能性。

“霸王条款”可休矣

近日,市民李玲到南宁一家餐馆消费,在买单的时候仍然被收取了每人1元的餐具消毒费。李玲愤怒地告诉记者,在南宁的一些饭店酒楼的包厢里设置最低消费是很普遍的现象,真希望新消法的实施,能给这些“霸王条款”戴上紧箍咒。

近年来,“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在酒楼饭店层出不穷。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少业内专家指出,上述规定对“霸王条款”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强,将进一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近日南宁市工商局举行的落实新消法“餐饮服务行业”座谈会上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工商部门将针对该市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以此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积极向工商机关投诉举报餐饮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3月15日起,消费者在消费中遭遇“霸王条款”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申诉、举报。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刘超麟律师建议,律师协会应该加强与餐饮协会、消费者协会的沟通合作和交流,工商部门也应该举办一些针对经营者的培训,让他们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更好地落实新消法。消费者协会还应建立起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霸王条款”问题的仲裁机构,以便更好地广大消费者服务。

我的信息我做主

“你希望你的孩子变身第二个‘林妙可’吗?×××演艺公司与国内多家电视台密切合作,被业界誉为‘童星的摇篮’……”近日,南宁市民韦女士的手机上收到了这样一条广告短信。让韦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条广告投放可谓“精准”,不仅知道她已为人母,居然还知道她的女儿已经上幼儿园了。那么,到底是谁向商家透露了这些个人信息呢?

记者了解到,类似韦女士这样个人信息被莫名泄露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有媒体报道称,一些网络诈骗者通过掌握的个人信息伪装成受害人的亲戚朋友,通过QQ等社交软件诈骗财物。在百度中搜索“个人信息买卖”,会发现有人堂而皇之地倒卖个人信息;在近期北京公安破获的一起案件中,原本属于私密的个人信息被人以每条5分钱廉价倒卖。除了通过黑客手段窃取,这些倒卖个人信息的卖家到底是如何收集到如此多的有效信息的呢?

在记者的提醒下,韦女士认真回忆了近期填写个人信息的经历:“有一次我在网上给孩子买衣服,那个商家刚好有赠品,不过必须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抵挡不住赠品的诱惑,韦女士在网页上填写了自己和女儿的详细资料:“可能就是这一次‘中招’了,要不然他们不会掌握这么详细的情况。”

“商家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未必是坏事。”广西民族大学社会学教授秦红增说,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以致大家有些“谈信息色变”,这完全没有必要:“商家有了你的个人信息,才能更好地为你提供量身订制的服务。”秦红增举例说,国外有的商家通过信息收集整理,已经把服务做得十分完备:“比如你到一家服装店试衣服,可能你试了十几件,最后才挑选了一件;这家服装店会记录未被选中的衣服信息,可能因为尺码不对、颜色不合适等等‘落选’。等你下一次再来这家店或者他们的连锁店,商家就能立刻拿出让你称心如意的衣服了。”

“但是,有的商家没有为收集的客户信息保密,甚至恶意出售个人信息,这就可能导致恶劣的后果。”秦红增说,新消法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简单地说,就是收集信息要经过同意,使用信息必须合法,未经允许不能推送广告——也就是所谓‘我的信息我做主’。”

但秦红增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层面,新消法的规定仍需要细化,才能真正实现“我的信息我做主”:“一般来说,非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后果难以估量,因为你根本不知道拿到你个人信息的人打算用它做什么,消费者只能被动预防,并且往往防不胜防;同时,因个人信息泄露遭遇侵害,受害人举证也比较困难。”秦红增说,目前不少欧美国家都对不法经营者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这些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工商部门及公检法等在执法过程中也应该逐步积累相关的经验,在新消法的可执行性方面多下功夫。”

职业打假被“默许”?

提起“职业打假人”,不少人首先映入脑海的名字就是“王海”。早在2000年,王海就曾因为职业打假与南宁结下“不解之缘”。近年来,不时有职业打假人到南宁打假的新闻见诸报端:2008年,职业打假人李选辉分别在南宁市内两家药店购买两种药品,一种涉嫌虚假宣传,一种则被南宁市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李选辉遂将两家药店告上法庭;2010年,基于一位来自美国的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南宁市工商部门查处了1427个假冒ZIPPO产品及涉嫌侵权商标标识一批。新消法公布后,不少人认为职业打假被“默许”甚至变相“鼓励”了,这是事实吗?

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即明知产品有问题而故意购买,进而投诉乃至起诉商家的特殊群体。20年前颁布、至本月15日行将废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中国第一批职业打假人由此产生。有业内人士认为,职业打假已从“游走在法律边缘”慢慢走向合法化。

一直关注新消法和职业打假人的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曲细心总结了新消法对职业打假人的几项“有利”条款:“首先,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大大减少了职业打假者的成本和风险。”曲用心说,新消法还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作了重新调整,由原来的“一赔一”增加到“一赔三”,并设置了500元下限,“可以预见,新消法正式实施后,将会产生一波新的职业打假风潮。”曲用心认为,新消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职业打假人,但也可以理解为对职业打假的一种支持。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的‘瓶颈’在于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的身份。不少商家在面对职业打假人时,都表明消法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而职业打假人是‘知假买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何耀雄律师告诉记者,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逐步发展,上述“借口”的作用越来越小:“‘职业打假人’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称谓,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在具体的案件中,商家很难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

今年1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一起在南京审理的指导案例,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销售范围内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权。何耀雄律师认为,新消法完全没有提及职业打假人,虽然有一些‘利好条款’,但根本上还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据此就认为法律支持职业打假还为时过早。”

商品有问题网站须担责

网络购物由于仅能通过图片、文字、评价来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情况,网购投诉近年来大幅激增。昨日,南宁市12315发布第3号消费提示,网购有纠纷,网站须担责。

据统计,2013年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共接到涉及网购纠纷415起,比2012年增长了188%。网购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宣传与实物差距颇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争议突出;物流配送问题频出;信息安全亟待加强。

为此,新消法规定:网购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均可七天内退货;网购耐用商品的质量问题商家须承担举证责任;网络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等。另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该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工商部门最高可罚3万元等。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选择大型、正规的电子商务网站,下单、售后有保障;谨防钓鱼网站,对于价格低于正常情况的商品,需谨慎购买,谨防欺诈;尽量选择货到付款或第三方支付,不轻信、不接受任何直接汇款至个人账户的理由及要求;理性消费,有的放矢。建议网购前列好清单,有的放矢,以防网购成瘾,购买了不必要的商品;保留证据,有效维权。在网购过程中,电子订单、确认邮件、聊天记录都可以成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这些消费案例可借鉴

案例1:

服装款式不满意——可退

消费者吴女士在淘宝看中一款裙子,到货后发现款式不合适,消费者想退货,商家不同意。

新消法明确了“网购七日后悔权”,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案例2:

易腐食品味难忍——难退

韦先生反映,因为好奇,网购了一大盒奶豆腐,结果发现食品气味和味道实在难以接受。卖家在网页上注明“商品出售不能退货”,这种情况是否还能退货。

新消法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像韦先生这样购买食品、无法二次销售,且在购买时已确认不宜退货的情况,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案例3:

网售商品有问题——网站有责

顾先生在某大型购物网站购买三星Note手机,手机频频出现问题,而卖家因其他原因已被网站封店。网站无法提供该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感到索赔无门。

陆先生反映两个月前在某网站店铺买了一部苹果4S,现在触屏不灵,而且还有其他故障,申请网站售后,答复却是“网站判断依据:卖家无保证金,钱款无法保障,网站将对卖家账户作出相应的处罚”,不了了之。

新消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责任的承担上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须承担有限责任”。

案例4:

如何投诉外地网站——属地管辖

南宁王先生反映,网购硬盘有问题,网站在杭州,商家在深圳,应该向哪里投诉?

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像王先生这样通过网站平台购物的纠纷,建议向网站所在地的杭州市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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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是时候整治了

3月13日上午,南宁市工商局召集餐饮行业代表,落实新消法并就新消法中对废除“霸王条款”明文规定进行座谈。此外,南宁市工商局将对餐饮行业“霸王条款”进行整治,净化餐饮市场消费环境。

6种行为明确属“霸王条款”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条款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北京市工商局认为,公布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有充分的法律和现实依据,建立在保护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公平基础上,也尊重了餐饮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6种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限包间最低消费;减少订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丢失物品概不负责;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

对此,关于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激辩在各地持续发酵。对此,广西消委会负责人表示,行政和司法两方面均认定了“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行为属于“霸王条款”,为解决餐饮行业多年存在的顽疾以及此类消费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将整治餐饮行业不公平条款

会上记者了解到,南宁市工商局将对餐饮行业“霸王条款”进行整治,净化餐饮市场消费环境。

南宁市工商局将在全市开展整治餐饮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餐饮问题,重点整治餐饮服务场所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禁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厢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霸王条款”的本质是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违背了合同应基于“平等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近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餐饮企业存在的霸王条款现象进行调查,并对制定或使用霸王条款的餐饮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餐饮企业清理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对拒不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企业将依法予以曝光。

一些餐饮经营户“大吐苦水”

对餐饮行业“霸王条款”问题,与会的餐饮行业代表大吐苦水。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胡迪说:“从现状上来说,实际意义上的‘霸王条款’是不存在的,因为现在餐饮行业面临‘寒冬’。各餐馆开门迎客,客人自带酒水来消费的情况少之又少。餐馆贴‘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标语,本身是一个善意的提醒,结果却成了要承担责任的依据了。”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一项,南宁市餐饮行业协会副会长说:“如果客人自己带来的酒水,喝了拉肚子呕吐什么的,那这个责任该谁来负?你说是我的菜,我还说是你的酒呢。但是如果全部都是在餐馆消费的,那么我们负责任还能有理有据,是不?”

“专项整治”工商声音

关于餐饮行业对于“霸王条款”规定的不理解和质疑,南宁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黄锷表示:

1.“禁带酒水”被列为“霸王条款”,是因为餐饮行业提供的是两种商品,一种是餐馆加工的菜品,一种是预包装食品,也就是酒水等。消费者是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的,而餐饮行业销售的酒水往往是高价酒。

2.“收取餐具消毒费”被列为“霸王条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提供合格的洁净餐具是餐馆的义务,清洁、消毒餐具的成本已经体现在消费者消费的各种食物中,不应再另行收费。餐饮企业虽然拥有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定价权,但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应当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能违背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

3.“设置最低消费包厢”被列为“霸王条款”,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餐饮经营者想要遵纪守法是好事,但设置这样简单的条款,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也是想要利用条款来规避责任的一种行为。

假洗衣粉摇晃起来会沙沙响

3月12日,警方在沙井镇某村内查获一批假冒日化用品

3月13日,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结合近期侦破的部分制假售假案件,从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为大家识假辨假支招。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和商品种类包括电脑耗材、日化用品、家用电器、烟酒、运动器材等多个领域,均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家用电器类

案例:2013年12月,经侦支队四大队经缜密侦查,打掉一个位于西乡塘区鲁班路附近专门从事批发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家用电器窝点,当场抓获嫌疑人梁某某,并查扣美的牌电磁炉、电风扇等家用电器一批。

经厂家鉴定,缴获的家用电器均为假冒产品,涉案总价值30余万元。今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逮捕,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电磁炉真伪识别法:

1.正面外观识别:陶瓷板左上方有中英文警示标;陶瓷板中心或侧边有美的商标。

2.背面外观识别:电磁炉底部有合格证、产品名牌。合格证的批号是盖上去的,不是打印上去的,前6位数代表年月日,如“0809183601”代表2008年9月18日生产。

3.侧面外观识别:电磁炉侧面功率调节孔有“QC”字样的贴纸(适合2008年以后生产有功率调节孔的机型)

4.电源线识别:电源线有警示标语“安全节能,不使用时请拔下插头”(适合2008年9月以后的产品);电源线插头端面有“CCC”认证标志及认证号;电源线线体上印刷或刻印的厂商名称为“HENGBAO”、“LICHANG”。

5.包装箱识别:包装箱上有条形码贴纸(唯一);包装箱上有产品名称、型号、厂名厂址等信息。

电脑耗材类

案例:2013年12月,经侦支队四大队在星湖路南一民房内抓获一名正在对打印机墨盒进行加工、翻新、包装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现场缴获惠普牌、爱普生牌墨盒以及加工工具一批,这批产品经厂家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28万余元。2014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移送起诉。

墨盒、硒鼓真伪鉴别法:

1.找到墨盒、硒鼓外包装盒上的防伪标志后左右光线摆动,防伪标志上的“OK”和“√”会同方向运动,上下光线摆动,防伪标志上的“OK”和“√”会反方向运动。

2.防伪标志上的小手机框内会出现变化“OK”或二维码,手机框右下角是“HP”,假的则没有或模糊。

3.防伪标志上的小手机字体也会产生变化,会滚动出现。

4.用智能手机对防伪标志的二维码进行扫描,上传到网站,如果是正品,就会出现一个绿色的“√”,反之则是一个“×”。

日用品类

案例:今年3月12日,经侦支队二大队联合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端掉一个位于江南区沙井镇某村内的批发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窝点,缴获假冒伪劣日化品牌立白、雕牌、高露洁、黑人等数十种。

今年3月初,二大队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走访活动中获悉,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华西路日用品批发销售繁华地带,经常有一男子进行假冒日化品的销售活动,且交易频繁。根据这一重大情况,侦查员克服3月寒风冷雨的天气、道路泥泞和人员复杂等造成的种种困难,深入调查和寻线追踪,及时掌握了黄某进行假冒日化品销售的犯罪活动规律和特点,于3月12日联合工商执法人员抓获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并当场查获销售的假冒日化品一批。

洗洁精真伪识别方法:假冒的商品标贴印刷颜色比较模糊、文字不清楚,瓶体比较粗糙、瓶身较薄且软,液体很稀、摇晃时会有响声。

洗衣粉真伪识别方法:假冒的商品外包装比较模糊、底部打有钢印,只有日期,没有生产批号。真品的洗衣粉因粉质比较细腻,摇晃起来没有声音;假冒的商品摇晃起来会有沙沙声响。

洗发水真伪识别方法:假冒的商品外包装比较粗糙带有毛刺,液体有刺鼻的气味。真品的瓶盖制作时添加有荧光粉,与假冒品的瓶盖对比起来比较鲜亮。

牙膏真伪识别方法:真品的外包装与假冒的商品比较起来颜色鲜艳,字迹清晰。真品膏体比较柔软,气味清香。假冒的商品膏体较硬且牙膏没有气味。

私自改动车辆与“三包”无缘

家用汽车易损件在质保期出问题,可免费更换

“汽车三包”消费者应注意哪些规定,哪些车辆问题与“三包”无缘?昨日,自治区工商局直属专业市场管理局与南宁市专业市场分局联合举办汽车消费维权暨新法宣传活动,工商部门介绍,尽管“汽车三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一些细则需要注意。

经销商“跑路”车友暗伤

汽车消费维权暨新法宣传活动在广西汽车市场举办。当日上午11时许,一张姓车友来到现场投诉称,他在2012年年底花了10多万元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当时拿到新车时车辆合格证并没有随车附带。汽车经销商解释称,随后车辆合格证会交给他。过了一段时间,该4S店的负责人却跑路了,4S店也关了门。据张先生了解,有7名车友同此遭遇,现在张先生因没有车辆合格证一直无法上牌。

工商部门接待了张先生的投诉,需做进一步调查。汽车工商所所长韦柯对记者介绍说,张先生此种现象较少见。据此,他也提醒要购车的车友,购车时到较大的4S店,买品牌车认准汽车4S店是否有该品牌车的授权,有授权的汽车经销商维权也较顺利,一般无品牌授权的汽车经销商,车友购车时需慎重。

私自改动车辆不“三包”

在活动现场,尽管“汽车三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工商部门介绍说,但一些细则需要注意,要不,“汽车三包”政策就与车友无缘,如私自改动车辆。

如今,有许多车主希望为车辆进行个性化或者性能改装,但在“汽车三包”规定中显示,“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出于安全考虑,工商部门说,也不推崇消费者对原车进行性能改装,但按照规定,消费者即便不对车辆大肆改动,只要在非厂方指定维修站以外对车辆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一旦车辆损坏也不能享受“三包”保护。

须在指定维修站做保养

此外,必须在指定维修站做保养。据介绍,“汽车三包”还规定,“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想获得“三包”保护,就必须在汽车“三包”期限内去官方指定维修站进行定期保养,如果车辆说明书内再规定不允许车主自带保养材料,那么消费者别无选择必须在4S店进行维护保养,而在养车成本方面势必会更高。

工商工作人员介绍,车友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换车或退车”后,并不会拿到购车发票上显示的金额。因为“汽车三包”规定,除符合免费更换、退货条件外,如果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汽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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