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用海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
今年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受理审批
为进一步明晰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从2014年起实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受理审批制度。
明确审批权限。自治区政府只负责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设区市政府负责审批围海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县级政府负责审批围海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明晰办理职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用海批复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审查、论证工作,相关各级政府监管和审批。用海项目业主在取得相关许可后,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在取得同级政府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向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简化审批流程。一是将目前由设区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报用海,改为由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附市政府的同意意见;二是将以前由自治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下达用海批复文,改为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用海项目业主下达用海批复文;三是不再提前下达缴款通知书,改为在下达用海批复文时,同时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作为附件一并下发;四是海域使用权证书加盖自治区海洋局公章,收回封存自治区政府海域使用专用印章。对属于市、县两级审批的项目用海,由自治区海洋局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用海审批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用海审批管理细则,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用海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