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南宁市安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201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与201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36号令)的修订部分进行解读。据了解,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大了禁止经营、燃放场所和区域范围
根据36号令,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和限制经营区是: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组成的快速环道沿线向市中心方向80米以内的区域为限制经营区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区域。而新《规定》调整为: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高速环道)以内,竹溪大道、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组成的快速环道以外区域及江南大道为限制经营区,快环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区域。
此外,新《规定》还将博物馆、档案馆、广播电台、电视台、、水气供应设施、报社等单位,以及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地下人行道、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明确列为禁止燃放场所和区域。
扩大限制燃放区域
随着南宁城市的快速发展,安吉、仙葫、五象等区已逐渐成为新的人口和建筑密集区,原36号令中快环以内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已经不适应新的需求。新《规定》将范围扩大为: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高速环道以内,邕宁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新《规定》将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及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修订为准许燃放时间,相对于36号令增加了“三月三”跟清明节期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总量
即将实施的新《规定》中,第一次以法规规范“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中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无成年人陪同,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50至2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权将公开公平竞争
以往烟花爆竹零售店按报名先后顺序先来后到、安监部门指定的方式确定,部分城区也通过抓阄、抽签的方式确定,但效果不尽人意。即将实施的新《规定》将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目前案件部门正在起草具体办法,并尽快提请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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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扩大禁限燃区 增加燃放时间
南宁市政府近日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重新调整了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同时调整了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4时,以及“三月三”和清明节假日期间。
禁燃区扩大:全市11类场所和区域为禁燃区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对一些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设施和场所的保护,越发凸显紧迫和重要。因此,新规定在原来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基础上,扩大了禁燃范围。
新增加的禁燃场所分别为博物馆、档案馆;水利设施,水、气供应设施;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及设施。
新《规定》明确了全市11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若违反规定,在禁燃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限燃区扩大:扩大至高速环道内及蒲庙仙葫
随着南宁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原来居住人口稀少的安吉、仙葫、五象等片区已逐渐成为新的人口和建筑物密集区域,旧规定将快速环道以内区域划为限制燃放区域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新规定对烟花爆竹的限燃区域做出了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扩大至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高速环道(以下简称高速环道)以内,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
在限制燃放区内,市民只允许销售和燃放两种烟花爆竹,即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燃放时间增加:“三月三”清明节也可燃放
旧规定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16时至正月初一2时,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7时至24时,正月十五16时至24时。此次修订考虑到风俗习惯以及国家对春节假期的调整,将春节期间的燃放时间调整为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使燃放时间设置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
此外,鉴于每年农历“三月三”在广西各族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不亚于春节,加上清明扫墓有燃放爆竹的传统习俗,新规定也允许群众在清明节假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2014年起壮族“三月三”,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两天,由于壮族有在“三月三”扫墓的习俗,因此,新规定也将该节期间列入可以燃放的时间。
销售点调整:设在“两环”间以及江南大道
对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点的分布位置,新规定也做出了规定:高速环道以内、快速环道(含环道道路)以外区域,以及江南大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快速环道以内其他区域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此次修改扩大了限制经营区的范围,即明确了高速环道与快速环道之间的区域为限制经营区,同时将江南大道由禁止经营区调整为限制经营区,主要是考虑到江南区可以规划布点的区域确实较少的实际情况,增加江南大道作为可以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限制经营区域。
新规定还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尚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燃放存放要求:单位和个人违规将吃罚单
为了保证燃放烟花爆竹时的安全,新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规定中第一次以法规规范,“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若违反规定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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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三月三”放烟花爆竹有合法时间
4月17日,南宁市召开《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三月三”被列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
由于今年“三月三”纳入自治区法定假日,同时广西各族群众在“三月三”期间有扫墓祭祖的习俗,因此《规定》也将“三月三”、清明节列入了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于2010年11月4日由南宁市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6 号)同时废止。
据介绍,旧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此次修订考虑到风俗习惯以及国家对春节假期的调整,《规定》将春节期间的燃放时间调整为: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使燃放时间设置更为合理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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