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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工资发多少"可商量"
时间: 2014-05-09 | 文章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员工经济权益将有硬性法规支撑

职工工资发多少 “企业定”变“可商量”

企业涨不涨工资?加班费基数、病事假工资等待遇如何落实?目前一般是由企业说了算。5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并将于近期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条例》顺利通过,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否则就属于违法

员工享有工资话语权

“物价似胡子飞涨,工资如眉毛不涨!”这是如今很多工薪阶层的切身感受,而如何让老板给自己加薪,这也成了工薪族最关心的一个问题。

“当前,由于企业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工资多少往往由企业说了算。”5月8日,自治区总工会法工部韦副部长对记者表示,企业的机器不会自己运转,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热情参与,工资发多发少,职工应当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韦副部长介绍,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现“两同步、两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集体协商就是一个重要的载体。这项制度对于保障职工民主的参与权,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让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有法律上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劳动报酬等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广西加快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截至2013年底,全区已建工会企业签订工资协议的有110333家,受益职工307万人。

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商

工资如何集体协商?立法拟严格规定按照几步走:首先,由职工方或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要约方自收到要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其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产生协商代表,协商双方派出代表参加协商会。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受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9人,不得兼任,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女职工人数和少数民族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约定,一般为1~3年。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方要在10日内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还要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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