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12类公共场所禁烟
禁止吸烟的“室内外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
(二)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儿童医院。
禁止吸烟的公共室内场所:
(一)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食堂等;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厅、等候室等相关场所;
(五)商场、超市;
(六)酒店、饭馆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等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场馆;
(八)体育馆、健身馆等运动场馆;
(九)歌(舞)厅、游艺厅(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十)医疗卫生机构。
处罚
控烟不力或领处分
《规定》明确,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作为禁烟的责任方,如果未在禁烟场所设置禁烟标志、对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不予劝阻、制止的,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将面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对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明确,今后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任何人都有权利要求吸烟者掐灭手中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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