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若干规定》针对南宁市实际情况强化了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项目将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将设立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据了解,之前的《城乡规划法》在乡镇地区建设项目的报建方面一直都比较薄弱。乡镇地区新报建项目经由乡镇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过程相对较长。
对此,《若干规定》中规定可委托符合相关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结合南宁市实际,《若干规定》在第四条细化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符合的条件,明确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等要求。
规划方面,目前《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的集体土地的规划管理尚无规定。因此,《若干规定》中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规划预留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需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并对该批复文件与土地批准手续的具体衔接进行规范,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未按时序建设配套设施不予通过单体竣工
新建设的小区常常由于配套设施和建设进度不匹配而出现上学难、看病难等现象。今后,新建小区的这种难题或将得到解决。
据了解,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小不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规模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工程难以一次性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因此,从可操作考虑,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允许对单体进行竣工核实。《若干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规划核实。同时,为确保规划的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定对未按照时序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单体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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