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区内放孔明灯最高罚500元
《条例》详细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根据《条例》,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未按规定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些市民喜欢在节日放飞孔明灯以表达祝福和希望。然而,燃放孔明灯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无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等空中飘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征集意见
你对《南宁市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何意见或建议?有的话不妨把你的想法告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7月15日前,你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邮寄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凤翔路1号,邮政编码:530026);
2.电子邮件发至:nnrdfzw@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