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下半年新增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实施“服务业百项重点工程”建设,主要包括服务业关键基础设施、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区)、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大型综合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冷链、物流配送等项目;用于国家安排广西的服务业项目地方配套,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专业展会,支持引进总部经济、研发中心,以及推进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社区商业等新兴业态和经营模式创新,支持发展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夜”经济。
(十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依法享受15%所得税税率优惠。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
(十二)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上规模。服务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模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在1年内适当给予补贴奖励。服务业小微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3〕117号)所规定“五缓四降三补贴”的政策执行。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依法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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