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8月1日起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一类车走2008年后建成的路,每公里0.5元;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另外收取车辆通行费
7月29日,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从2014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
此次调整后,车辆通行费由基本收费与桥隧收费两部分组成。即: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年份及计费里程确定基本收费,在此基础上,对通行符合收费条件桥隧的车辆加收桥隧通行费。
根据新标准,2007年12月31日及之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一类车基本收费标准维持0.40元/车公里不变;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一类车基本收费标准由0.40元/车公里调整为0.50元/车公里。
四类客车(≥40座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由1.60元/车公里调整为1.45元/车公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维持现行的优惠政策。即:桂林至柳州高速公路为1.35元/车公里,宜州至柳州、柳州至南宁、南宁至北海、合浦至山口、钦州至防城港高速公路为1.30元/车公里,其他路段及新开通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调整为1.45元/车公里。
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另外收取车辆通行费。客车与货车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计收桥隧通行费。为使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桥隧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分两步实施。
2016年7月31日前,客车按照车型分类和桥隧分类折算系数计算,按车次收取。一类车通过一类桥隧为1.20元/车次,通过二类桥隧为2.20元/车次,通过三类桥隧为3.20元/车次。货车收费标准为0.10元/吨公里。同一桥梁或隧道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长度不同的,收费里程按算术平均数计算。
2016年8月1日起,一类车通过一类桥隧为1.50元/车次,通过二类桥隧为2.50元/车次,通过三类桥隧为3.50元/车次。货车收费标准为0.15元/吨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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