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广西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新标准较原来有升有降,分为基本收费和桥隧收费
小车走新高速每公里基本收费增1角
大巴走所有高速路,每公里基本收费降低0.15元
从8月1日起,我区将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此次调整主要影响到一类车(≤2T货车,≤7座客车)和四类客车(≥40座客车),即私家车和快巴为主要群体。
私家车等一类车在通行2008年及之后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时,基本通行费将上涨25%,每公里多交0.10元;快巴等四类客车在通行所有高速公路时,基本通行费将下降9%,每公里降低0.15元。此外,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另外收取车辆通行费
主要影响私家车和快巴
7月29日,南国早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该局日前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将从8月1日零时起执行,并维持现行优惠政策(详见表一)。
此次调整中,高速公路建成通车时间与一类车通行费调整标准挂钩。2007年12月31日及之前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一类车基本收费标准维持0.40元/车·公里不变;2008年1月1日及之后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一类车基本收费标准调整为0.50元/车·公里,较原来提高了0.1元,涨幅为25%。
同时,在所有路段,四类客车收费标准由1.60元/车·公里降至1.45元/车·公里,降低0.15元,降幅约为9%。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维持现行优惠政策。即桂林至柳州高速公路为1.35元/车·公里,宜州至柳州、柳州至南宁、南宁至北海、合浦至山口、钦州至防城港高速公路为1.30元/车·公里,其他路段及新开通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调整为1.45元/车·公里。
二、三、五类车和四类货车,以及按计重收费的载货汽车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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