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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本级医保可在广州就医结算 含44家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 2014-07-31 16:28:39   |  来源: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   作者: 作者:黄卉   |  责任编辑: 沈晔

昨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签署协议,正式启动广西区本级与广东广州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即日起,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广州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需要个人先垫付资金和回南宁办理报销手续,而是由自治区本级和广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进行即时结算,为参保群众带来便利,也有利于两省区间人员往来和两广经济一体化。

据了解,今后凡在广州市居住或派驻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政策的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凭自治区社保局发放的“异地就医凭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可在选定的44家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记账结算业务。就医管理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医疗费用按照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个人自付标准,以及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比例进行结算;出院时直接在医院办理即时结算,只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年内,自治区社保局将进一步扩大与广州市合作,将南宁、柳州、玉林、北海等市纳入联网即时结算范围。

随着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和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加,异地就医“垫付费用”和“跑腿报销”问题日益突出,不但成为社保工作的一个瓶颈,也成为群众呼吁改革特别强烈的问题之一。为解决好这一民生问题,近年来,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社保局积极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区外与海南省开通了异地就医结算,区内南宁、柳州、玉林、北海、防城港、钦州、百色、河池和自治区本级等9个统筹地区实现了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据了解,广西异地就医人员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异地安置,即退休后回原籍居住或随子女在外居住人员;二是异地工作,指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三是异地急诊,即短期外出突发急症需要异地就医人员;四是转诊转院,即由于病情需要或受限于当地医疗条件而转往统筹地区外医院治疗的。广东广西两省区毗邻接壤,两地群众居住、就业和日常往来较多,跨统筹地区看病就医的情况也多;由于广州市拥有丰富的医疗卫生资源,因病情需要或受限于广西医疗条件而转往广州市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较多。随着广西与广东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的稳步推进,必将为长期在两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启动仪式上,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还为部分参保人员发放了“异地就医凭证”。

特别提醒

●具备条件(1)在广州市居住或派驻工作一年以上;(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政策的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

●携带证件(1)自治区社保局发放的“异地就医凭证”;(2)有效居民身份证。

●需要注意(1)就医管理执行广州市相关规定;(2)医疗费用按照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个人自付标准,以及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比例进行结算;(3)出院时直接在医院办理即时结算,只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就医范围:44家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水电二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第二门诊部、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印分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广州造船厂医院、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广州市番禺区何贤纪念医院、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黄埔区红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南沙中心医院、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广州颐康老年病医院、广州开发区医院科学城综合门诊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花都区妇幼保健院(胡忠医院)、增城市妇幼保健院、从化市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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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降低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门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将进一步降低,同时“配套”相关支持政策。

  亮点1 “链接”医保

  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通知》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广西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有床位增量额度的区域以及城乡接合部、新城区等地,需要更多的医疗机构来支撑。《通知》鼓励社会资本在以上地区举办二级以上医院、医学检验所,举办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同时,将逐步放宽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通知》还规定,对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来说,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与之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亮点2 支持重组

  社会资本可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按《通知》要求,广西将积极稳妥地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逐步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比重。

  按计划,广西优先选择办优质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改制。公立医院改制可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此外,境外资本也可举办医疗机构。广西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港澳台地区还可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亮点3 审批下放

  严审时限简化紧缺医疗机构审批手续

  规范登记、严格审批是本次推动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点之一。广西公开审批程序,陆续下放审批权,严控审批时限,还将逐步简化对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核准、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

  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经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后,新建二级医院项目、800张病床以内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新建三级医院项目、800张病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亮点4 扶助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及价格政策逐步落实

  为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广西配套出台相关政策,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税收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价格方面,也有政策得以落实。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属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链接】

  据悉,广西本次加大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除了上述亮点外,本次下发的《通知》仍有不少鼓励的措施。

  用人

  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合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待遇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鉴定、等级医院评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级医院评审、医疗技术准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要逐步放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财政

  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处置重大传染病、灾害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指令性任务,应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办医。

  退出

  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

  监管

  广西加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并加强社会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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