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新闻颁布会上获悉,《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会上,相关部门就该《条例》的总则、协调联动、监管与处置、强制拆除、单位责任等问题作了解读。
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南宁六城区范围内共查出1700多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面积。这些违法建设的主要问题就是安全问题,很多违法建设出于某些利益方面的因素,存在抢建、扩建、加建等问题,出现了“楼薄薄”、“楼高高”等问题建设,这样的违法建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此外,违法建设还存在危害了公众利益、影响交通和消防通道等问题。所以,今年以来,南宁市加大对违法建设打击力度,至今年8月份止,南宁市共拆除8980多处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面积逾490多万平方米。为了加强对南宁市违法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违法建设的定义范围和处罚办法,规定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职责,使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南宁市制定出台了《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六个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在处理违法建设的工作上,该《条例》主要突出了各个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上的协调联动作用,如《条例》规定,对无合法手续的违法建设,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公共服务单位不予供水、供电,不予提供管道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公安及消防、商务、林业等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等。此外,《条例》更具有人性化执法的特点,如相关部门会对违法建设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如不能及时拆除的,限期当事人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由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条例》还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因素致使一些合法建筑未能及时领取到相关证件的,相关部门将给予补办。
据了解,该《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批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