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南宁市城市道路限速、大型车辆通行区域限制、车道细化划分、快处快赔等交通管理措施进行了新的规定。《通告》从9月1日开始实施,前10天以宣传教育为主。9月10日后,违反《通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据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罗义学介绍,2002年6月30日,南宁市曾颁布过《关于快速环道和快速环道以内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当时的道路交通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解决了当时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南宁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车辆保有量也急速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南宁市交通管理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一些新的交通问题也随之产生,原来的管理作用效力已经明显滞后。
为此,从今年年初开始,交警支队着手开展《通告》的起草和准备工作。在国家、自治区层面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南宁市目前存在的交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邀请市人大、法制办、美丽办、交通运输局等多部门对《通告》的初稿进行了研讨论证。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通告》进行了最终的完善。
据介绍,《通告》重新设定了限行车辆的种类、限行区域、限行时段,明确了发放通行证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市区道路的通行规则;保证原有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延续性;进一步强调了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通告》将于9月1日实施。据罗义学介绍,在《通告》实施前,交警部门将在相应的区域设置标志标牌,同时向市民发放宣传册,以确保驾驶员对新规定有所了解。9月1日至10日,对于违反《通告》中新规的行为,交警部门暂时不予以处罚,而是以教育为主,给驾驶员一个缓冲的时间。
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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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限速
无限速标志道路增加限速规定
在城市主干道、新建道路都会有限速标志,指导驾驶员限速驾驶。但一些旧城区老道路、城乡接合部道路、城中村道路等没有限速标志,应该按什么标准行驶呢?此前南宁市没有类似的规定,驾驶员也没有参考。
《通告》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有2条或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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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划分
城市道路设小型客车专用车道
很多驾驶员有这样的经历:在宽敞的城市道路行驶时,前方有两三辆货车并排行驶,速度很慢,想超车又超不了,只好慢慢地跟在后面。这种现象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甚至可能导致小范围交通拥堵。
《通告》规定:同方向有3条或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车道。城市快速路由主路与辅路组成时,同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道。
罗义学对此解释说,今后南宁市所有同方向有3条或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都将设置小客车专用道。也就是说,以后在这样的道路上,大型车辆不允许走最左边一条车道,否则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处罚。交警部门将陆续在符合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标线,在最左车道划设“小客车”字样。
3
车辆限行
绕城环道内货车等7类车辆限行
根据南宁市此前规定,大型货车、过境客车禁止在快速环道以内的道路行驶。然而,随着南宁市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大型货车、客车在快速环道以外的很多道路行驶,对市区交通通行秩序造成了影响。
对此《通告》中,交警部门提出了一个新的区域名词“绕城环道”,是指由昆仑大道(二塘高速收费站路口至邕宾立交桥路口)、秀厢大道、清川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银海大道(银海那洪路口至玉洞收费站路口)和绕城高速公路(玉洞收费站至二塘收费站段)构成的环市主干道。
每日6:00至23:00,禁止各类货车,大型客车,重型专项作业车、大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各类牵引车、挂车、半挂车,各类机械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等7类车辆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行驶、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在绕城环道划定的区域中,往东扩大到了埌东站的范围,往南更是扩大到了五象新区、玉洞片区等广阔的城市空间。为什么北面的安吉大道、南面的沙井、吴圩片区却没有囊括呢?在征求意见时,也有不少市民提出了往这些方向扩大大型车辆的限行区域。
对此,罗义学介绍,在安吉大道、沙井大道、银海大道等道路周边有大量的物流基地,大货车的通行需求很大,如果这些区域也对大型车辆限行,那这些物流基地、物流企业将很难生存,因此暂时不把这些区域纳入限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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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三轮车
未对机动三轮车进行细化规定
交警部门向社会征求《通告》意见时曾提出,考虑限制、甚至禁止机动三轮车在快速环道以内的道路行驶,或规定只在一些批发市场、物流市场周边特定区域允许机动三轮车限时通行。
然而,在最新发布的《通告》中,却没有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对此,有观点认为,机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需要谨慎出台。据记者了解,在五里亭市场、淡村市场、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华西路副食品批发市场等南宁市重要批发市场周边,机动三轮车是商贩零散货运的主力。如果禁止机动三轮车在快环以内行驶,势必提高商贩经营成本,影响到南宁市零售行业,甚至可能造成物价上涨。因此,若要出台禁止机动三轮车在快环以内行驶的规定,可能还不是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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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
《通告》未设置电动车限行区域
根据南宁市电动车上牌相关规定,没有上南宁车牌的电动车禁止在快速环道以内的道路行驶。在《通告》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提出,扩大禁止非南宁车牌电动车行驶区域,具体参照大型车辆限行区域。还有市民提议,在一些交通拥挤、秩序较差的道路,限制、甚至禁止电动车通行,以改善南宁市交通状况。
在最新公布的《通告》中,并没有采纳这些意见、做法。
有市民认为,即使是在快环以外行驶的电动车,也有经常进入快环以内行驶的必要,这些电动车基本上都已经上牌了。而那些在快环以外行驶,又没有上牌的电动车,数量其实很少。因此,扩大非南宁车牌电动车的限行区域意义不大。
而对于禁止电动车在部分城市道路通行的建议,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南宁市电动车集中上牌工作刚刚结束,此时出台这样的政策不太合适。而且南宁市电动车数量多达100多万辆,如果禁止电动车在部分城市道路行驶,可能会遭到很多电动车驾驶员的反对,新规不易实行。
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各行其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二、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有2条或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三、机动车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且实际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应当将行驶速度减至每小时30公里以下。
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非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四、同方向有3条或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车道。
城市快速路由主路与辅路组成时,同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道。
机动车进出城市快速路主路应当按照路口的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未设置进出口专用道的路口,变更车道的车辆应当避让在本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五、每日6时至23时,禁止下列车辆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行驶、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一)各类货车;
(二)大型客车;
(三)重型专项作业车、大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
(四)各类牵引车、挂车、半挂车;
(五)各类机械车;
(六)农用运输车、拖拉机;
(七)人力三轮车、畜力车。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中的车辆需要在上述区域行驶或者停放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通行证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或者在指定的地点停放,行驶或者停放时应当将通行证放置在前窗玻璃右下角处。
通行证的申领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货运车辆、大型客车在昆仑大道(二塘高速收费站路口至邕宾立交桥路口)、秀厢大道、清川大道、沙井大道行驶、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七、禁止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朝阳路行驶。除下列摩托车外,禁止其他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快速环路以内道路行驶:
(一)2002年1月9日(含)前,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
(二)2002年1月9日(含)前,依法悬挂桂F0、桂O号段机动车号牌,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
●八、禁止非道路车辆在道路上通行。
●九、机动车应当依法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根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显示的等级,在不同限制区域行驶。具体行驶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禁止未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行驶。
禁止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行驶。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
●十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或装载货物应当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规定。
●十二、禁止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出厂结构,增加乘客座位、车篷或者座椅围栏。
禁止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十三、在没有交通信号指示车辆停放的地点,禁止车辆停放。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点实施,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装卸完货物或上下完人员应立即驶离。
●十四、禁止机动车在绕城环道以及绕城环道以内道路鸣喇叭。
●十五、在本市市区道路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条件的,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要求,快速撤离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六、本通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绕城环道”,是指由昆仑大道(二塘高速收费站路口至邕宾立交桥路口)、秀厢大道、清川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银海大道(银海那洪路口至玉洞收费站路口)和绕城高速公路(玉洞收费站至二塘收费站段)构成的环市主干道。
(二)“快速环路”,是指由竹溪大道、葫芦鼎大桥、白沙大道、南站大道、沙井大道、清川大道、秀厢大道和厢竹大道构成的环市快速路。
(三)“停放”,是指机动车停车后,驾驶人离开车辆的行为。
(四)“临时停车”,是指机动车停车后,驾驶人未离开车辆的行为。
(五)“非道路车辆”,是指除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在道路上载运人员、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法律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包括未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各类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老人代步车等。
●十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通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