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欠缴建安劳保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建安劳保费行为不规范、建安劳保费难以直接惠及农民工……我市在执行建安劳保费相关政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上述问题,为此,南宁市正式出台政府规章——《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建安劳保费管理工作,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标准 数额按工程量确定
到底什么是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办法》将其定义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用于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其他符合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费用的统称。
要知道,建安劳保费不是社会保险费,它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必须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安劳保费不是建设单位额外支出的费用,并非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增加企业成本的行政收费,它属于工程造价中的不可竞争性费用,即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不得删减。因此,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施工单位代缴建安劳保费以转嫁工程成本,施工单位也不应为取得项目承建资格而在投标报价时将建安劳保费删减以让利。
建安劳保费也不是施工企业缴纳某一职工或者某一批职工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社会保险的款项,其缴纳比例和数额不是根据施工企业的职工数量确定,而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量确定。因此,对建安劳保费的监控,是为了确保施工单位能足额获得该笔费用,保障施工单位有能力承担社会保险费,而不是监督施工企业具体缴纳了哪一笔社会保险费。
保证 统一拨付给施工企业
一直以来,建设行业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压低造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施工企业减免工程造价中的建安劳保费,致使企业缺乏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因此,《办法》规定,建安劳保费由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按统一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
针对一些建设单位利用现行建安劳保费不列入标底和标价、不含在中标价和施工合同价之内的规定故意克扣、拖欠或转嫁建安劳保费的问题,《办法》将建安劳保费在编制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列,明确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强调不得删减,从源头上保证建安劳保费的资金到位,堵住收缴漏洞。
针对我市现行的准予分期预缴标准跟不上形势和管理水平的问题,《办法》提出,在分期预缴标准上,借鉴昆明等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以单项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在8000万元以上作为分期缴纳的标准。
落实 切实用在农民工身上
加大拨付后使用建安劳保费的监管力度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和亮点。一直以来,建安劳保费管理的主要方向在收缴方面,拨付时将款项支付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账户。企业的成本、费用等都在基本账户中核算,难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而通过事后监督检查比较被动。同时,大部分分包单位、农民工享受不到。
为加强监管,体现公平,使建安劳保费切实用在农民工身上,《办法》主要采取如下新的措施:一是通过设立专户细化分包企业拨付条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设立专户,建立起对建安劳保费使用过程的监管体系,结合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实现资金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农民工获得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二是通过实行建安劳保费分期拨付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建安劳保费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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