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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颁布安全条例 无牌电动车上路每次罚款20元
发布时间: 2014-10-28 16:57:02   |  来源: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   作者: 作者:卢盈   |  责任编辑: 沈晔

南宁拟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无牌电动车上路每次罚款20元

10月27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多个部门的专家对《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论证。记者了解到,《草案》的不少处罚规定都与各位驾驶人息息相关,《草案》若正式施行,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以及买卖、盗用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草案》提出,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将被处以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学龄前儿童时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并且无驾驶人以外的成年人看护的;牵引故障机动车时,不按规定在相应机动车道行驶的;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大中型客、货车,牵引车,校车不按规定安装盲角镜的;实施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逾期不参加非机动车安全运行检验,或者安全运行检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穿插或者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尾随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既未联系拖曳车辆,也未立即报警,导致交通堵塞的;将学龄前儿童单独留在汽车内或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拒不服从交通警察恢复交通指令的。

此外,利用道路停车泊位非法经营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泊位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以下情形除将被罚款1000元外,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名义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假冒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名义接受交通事故处理的;买卖、盗用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或者转借、出卖、租赁机动车驾驶证,供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以及办理车辆、驾驶人管理业务的;冒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考试的;冒充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满分考试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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