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日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南宁市对区域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除外),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开发项目备案的实施主体,按项目属地划分备案权限;跨城区或年综合能耗量达3000吨标煤(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五象新区管委会(具有市级同等备案权限)负责五象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要求实行备案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按照《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而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地震、住房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相关要求,在项目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并于当月的前4个工作日将上月备案情况汇总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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