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停车场经营者:
为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营造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为住宅小区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其中,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所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同一区域道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区分级差别化收费,区域范围、等级划分及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三)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四)除上述停车场外,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4类。小型车指9座及以下客车,2t及以下货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0座)、20座以下客车,2t以上、10t以下(含10t)货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40座以下客车,10t以上、40t以下(含40t)货车和挂车;特大型车40座以上(含40座)客车,40t以上或车长18米以上的货车和挂车。
五、住宅小区停车场实行计次或月票收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根据区域类别分别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其他停车场,可由经营者根据停车场设施条件、停车供求矛盾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取计次或计时的计费方式。其中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次、计时两种计费方式。
六、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跨天停放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其他停车场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含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费用,跨时段停放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两个时段累加收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二)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的机动车辆;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设置的出租汽车停靠站上下客、候客的出租汽车。
八、鼓励除道路停车泊位外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降低收费标准或实行免费停放;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九、停车场经营者(采用自助式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的除外)应在车辆进场停放时向停放者发放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出场时根据凭证结算费用;实施收费时,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上。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安装、维护和使用收费标价牌,公布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十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的经营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十二、停车场经营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水平,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实行明码标价、未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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